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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acebook 商業工具&廣告受眾 條款更新

因劍橋分析事件,Facebook 為了扳回用戶的心做了許多後續處理,而使用條款更新因近期更動項目太多,索性為他們編上號碼,以了解更動順序,第一波為「六大規範」、第二波「移除第三方數據」而這次第三波主要為「Facebook 商業工具」及「自定義受眾」兩大條款更新,重點摘要參考如下:

Facebook 商業工具條款

一、與Facebook分享的資料 (包括您顧客和用戶的個人資料,下均稱「顧客資料」)

・聯絡資料:顧客資料中,可供識別個人身分的資訊,如:姓名、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等。

・事件資料:顧客資料中,所分享的其他資訊,即顧客在您的網站、應用程式或實體店面中採取的動作,如:瀏覽網站、安裝應用程式和購買產品。

二、顧客資料使用方式

・將聯絡資料用於配對 Facebook 或 Instagram 用戶帳號

・將事件資料用於成效衡量、數據分析、廣告受眾建立、投遞商業和交易訊息及提供個人化功能和內容 (包含廣告和推薦內容)及改善 Facebook 產品和保障用戶安全。

三、Facebook 像素及SDK 相關條例

・未經同意,不可在非為您所有的網站上,置入與您企業管理平台或廣告帳號連結的像素。

・若使用Facebook 像素或 SDK,需保證已就顧客資料的收集、分享和使用提供完整且顯眼的公告,並提供連結清楚說明。相關條件請參考網站、應用程式

*潮・行銷小提醒:有些司法管轄區規定,若要儲存和存取用戶裝置上的 Cookie 或其他資料,須獲得用戶知情同意(例歐盟地區);若您位於此類司法管轄區,請確認已向用戶取得必要的同意並留有證明以供驗證,才可使用 Facebook 商業工具。

四、終止、修改和續用

・Facebook 保留可隨時修改、停用、終止使用 Facebook 商業工具或不再提供 Facebook 商業工具的權限。(事件資料至多保留兩年)

・現有條款或協議中所提及的「Facebook 工具」現皆表示「Facebook 商業工具」。

・「轉換追蹤、網站與行動應用程式自訂廣告受眾的適用條款及離線轉換條款」更名為 Facebook 商業工具使用條款。當既有條款或協議提及以下詞彙時:


圖表整理自Facebook

完整內容請參考:Facebook 商業工具使用條款

自定義受眾條款

將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,重點條款摘要參考如下

  1. 需保證使用Facebook 所創建的自定義受眾,數據來源皆遵守所有適用法規和許可的合法依據。
  2. 所創建之自定義廣告受眾,皆為自有數據,不得使用其他數據增補或補充。
  3. Facebook 不會與第三方或其他廣告商共享數據。
  4. 不得出售或轉讓自定義受眾群體,或授權任何第三方出售或轉讓自定義受眾群體。

完整內容請參考:自定義受眾條款

總結以上各點,未來想要繼續使用各種 Facebook 商業工具,因像素是累積數據的基本條件,所有需埋設像素做分析或投放廣告的品牌企業們,都須在網頁中加設一個數據追蹤的許可說明,雖Facebook 僅是規勸並未明確說出罰則 (至多只提到服務的停權或帳戶刪除),但責任歸屬卻寫得很清楚,如果不做,未來有任何用戶投訴問題,責任將歸於品牌及企業自己。

消息來源: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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